当前位置:首页 >> 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
特别推荐
  •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汇都首誉写字楼23楼整层

18087107801

擅长领域
离婚纠纷
遗产继承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黄蓉律师介绍MORE...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北京大学 法学学士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昆明市五华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 委员民建云南省委法制专业委员会 副秘书长第十届全国律协婚姻家......
服务优势
  • 专业专注

    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拥有较高胜诉率
  • 团队协作

    集思广益资源互享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 贴心服务

    专属律师全程跟进客户问题耐心解答
  • 收费透明

    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
云南 - 昆明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

黄蓉律师 时间:2024-03-29 浏览:60
导读:案情介绍: 原告郑先生与被告卓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小郑。后双方因性格、家庭、孩子抚养教育等诸多矛盾,卓女士起诉至......

案情介绍:

       原告郑先生与被告卓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小郑。后双方因性格、家庭、孩子抚养教育等诸多矛盾,卓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小郑由父亲郑先生抚养,母亲卓女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卓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郑先生不良生活习性的相关证据,称其不宜抚养女儿。

       后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变更小郑抚养权为卓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该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小郑从父母离婚诉讼期间至今仍然跟随父亲郑先生生活。

       故郑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小郑抚养权由其进行抚养。

 

法院判决结果:

       小郑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郑先生进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郑先生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戒除不良生活习性,且有定期到派出所进行报告、检验。根据郑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不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且小郑今年八周岁,其表示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愿意跟随父亲郑先生一起生活。而母亲卓女士在外打工,寄住在亲属家中,不能给女儿提供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综上,小郑由父亲郑先生抚养较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黄蓉律师

云南 - 昆明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黄蓉律师个人站

联系电话:18087107801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