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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纠纷代理词和答辩状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29 10:32:38 浏览:0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答辩状,则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结合案例来为大家说明抵押合同纠纷代理词和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在法庭辩论阶段代表当事人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作的综合性发言!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W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履行职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应为本金人民币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

  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两份书证充分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告的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本案被告虽否认借款数额为218万元,但除其陈述之外,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根据《若干规定》2条、第70条、第76条的规定,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8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7万元。

  二、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存在两方面的违约行为。

  第一,被告拒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5条、第180条第1项、第187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而抵押权没有设立。从而,原告的债权也就得不到保障。本案原告之所以同意与被告签订该协议,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协议的性质、目的履行房屋抵押登记义务。而被告不但拒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而且还要私自出售该房屋。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原告签订该协议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而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被告2009年6月30日请求原告延期还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其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被告存在上述两个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和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原告同意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被告以其所有的XXX房屋为原告的该笔债权设定抵押权。该条同时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的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还款的生效的时间为抵押权设立之时。由于被告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所附条件至今没有成就,故双方关于该还款期限的约定没有生效。因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旭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综上,在被告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归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18万元、利息及违约金67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原告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XX

  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第一被告):XXXX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市XXX区小集镇XX村,法定表人:XXX (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XXXX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本案相关事实是2010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个关于抵押合同纠纷代理词和答辩状案例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有需要,欢迎进行下载使用!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行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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