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8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 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
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级伤残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三十。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