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规定说婚前同居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只是误读。对于非法同居犯法吗?事实上,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
2、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故所谓非法,应当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婚姻关系者同居的规定,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何来非法?退一步而言,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被认为非法同居,双方之间就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也无婚姻关系,即使诉讼至法院,也只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已,无婚可离。这种同居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非婚同居。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我国目前在民法领域已经否认了“事实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认“事实婚姻”,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