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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子女意愿在家暴与抚养权纠纷中有多大影响力?

发布时间:2024-03-11 14:34:40 浏览:0
  在涉及家庭暴力和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中,子女的意愿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的唯一标准。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认知能力、身心健康状况及生活实际需求,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子女意愿的影响力度。

子女意愿在家暴与抚养权纠纷中有多大影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此条款虽未明确提及子女意愿,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对于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通常会被作为重要参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处理家暴抚养权纠纷时,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特别是年满八周岁的子女,他们的意愿将被法院予以高度重视。即便如此,法院仍需在保障子女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全面衡量包括家庭环境、教育条件、父母的经济状况、行为品行等因素,以做出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裁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家暴行为是否影响抚养权判定?

家庭暴力行为对抚养权判定确实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具体到家暴行为,若一方存在对配偶或者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资格,也直接威胁到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法院通常会认为,此类行为反映出该方可能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在判定抚养权时,可能会倾向于将子女抚养权判给未实施家暴的一方。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中包括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来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有家暴行为的一方,法院在裁决时往往会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家暴者在离婚后能否获得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争议时,法院首先遵循的原则是“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家暴行为不仅对受害方造成严重伤害,也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明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经教育、矫治不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果一方存在家暴行为,尤其当这种行为对子女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时,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通常会将此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家暴行为的一方。即使家暴者在离婚后提出争取子女抚养权,但因其行为违背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支持其请求。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子女在家暴与抚养权纠纷中的意愿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尤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意见将得到法院的尊重和慎重考虑。最终的抚养权归属还需综合全部相关因素,确保在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最佳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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