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二年
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一年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些开发商还会要求购房者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常将正式契约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变更,增加一些免责条款,最大限度地减轻卖方的责任。
比如合同中约定按套内面积计价,但补充协议中又以建筑面积计算,又如对面积误差重新约定处理方式等。
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都是根据房地产销售的有关规定,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而确定下来的,是比较规范标准的购房契约范本,所以再对其中的条款补充约定实无必要,若开发商要重新约定肯定会对购房者不利。
当然,并不是说补充协议一定不能签,如果对购房者有利的补充协议也是可以签的,如要求开发商将广告内容写入补充协议就是可行的。
但若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内容不了解、不明确、不清楚,最好不要随便签订补充协议,因为有关房地产销售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即使合同中遗漏一些问题,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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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