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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8-07-10 11:56:14 浏览:0
  当一些纠纷发生的时候,进行民事诉讼是进行处理是非常正常的,但是一般在进行民事诉讼之前法院都会对当事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的,但是大家对于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应该是比较困惑不清楚的!针对大家的这一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大家解疑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请求调解。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你方若有调解意向,尽快告知本院,说明你方的调解方案,本院会及时与对方沟通,尽快促成你们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在法院主持下制作民事调解书。

  二、初步和解。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你方与对方自行协商达成初步和解意向的,尽快告知本院。本院会尽快安排时间召集双方到法庭,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自行和解。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你方与对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尽快向本院提供已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法院确认该和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四、若在开庭前,当事人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原告需及时告知本院,力求案件及时清结。

  什么是庭前调解?

  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庭前调解是一种高效率、快节奏的审理方式,如何达到高效率,我们在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灵活性。一是开门见山,二是避虚就实。所谓开门见山,就是避开枝节问题。民事纠纷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即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如债务纠纷案件,就是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债权债务是否存在,二是如何偿还!让当事人协商。所谓避虚就实,就是撇开枝节问题,抓住主干问题,不利于调解的处理的枝节问题材不应纠缠。如当事人过高的要求,过激甚至无理的言词,审判人员应及时制止,以免激化矛盾,不利调解处理。

  此外,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作出让步,减少或放弃某些诉讼请求,以促使纠纷尽量化解。

  【搞好庭前调解的方式】

  一、即诉即调,一步到位

  当事人起诉后,审判人员先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三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有了调解的根据和基础即开始调解。

  二、上门服务,就地调解

  目前有的人特别是企业仍然是不太乐意打官司,一是怕影响双方感情,二是怕失去市场,三是怕消耗人力、财力,异地打官司一去就是十多天,有的几个月半年结不了案,有时结了案也拿不到钱,劳民伤财。诉前调解,审判人员与原告主动到被告所在地心平气和进行协商,通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时间短,效果好,既不伤感情,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营业活动,当事人乐意接受。

  三、高效率,快节奏,一竿子插到底,即调解纠纷要一次性解决问题

  一要解决实体问题,二是调解要一步到位。调解的方法上:(1)时间上不能有间隙,要讲效率。如一次调解不成,让当事人长时间去思考则会夜长梦多,有的当事人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而是到处拉关系、说情,甚至阻挠;有的当事人本来想解决问题,但由于他人的挑拨、刁难,无事生非,当事人便故意把问题搁起来,或逼对方让步;有的当事人找代理人,钻法律的空子,吹毛求疵,以种种借口搪塞,本应履行的义务也不愿履行了。当然,找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的纠纷有了代理人问题也解决的比较快,但有的适得其反,纠纷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越扯越激。因为代理人总是要寻找种种理由为当事人辩护,有的甚至不顾法律规定,不顾问题的解决,故意将水搞浑;有的当事人为了躲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走了之,这些无疑给处理纠纷带来莫大的麻烦。调解时不能“放虎归山”,要连续作战,一气呵成。(2)调解达成协议后,要立即制作调解书,当面送达,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就算结了。如调解达成了协议,不及时送达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一旦有其他想法便会反悔,使调解前功尽弃。人民法院事前可制作统一格式的填空式的简易调解书,只需要填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案由、权利义务事项就行了,这种方法很好,简单省事,有利于及时结案。

  四、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合法。《民事诉讼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充分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当事人愿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其原因主要是基于调解的优势。同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要毫不犹豫地大胆进行调解,不愿调解的也要尽量做工作争取调解,当然不能“和稀泥”或强迫“达成协议”调解。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原协商的结果。从审判实践看,法院调解时,审判人员要做大量的折衷工作,使当事人接收,这种做法对于处理纠纷是可取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事实上大多数的调解协议是审判人员折衷的结果,最后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说明调解不成功。因此,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还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也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二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民事政策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审判实践看,当前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存在一些问题。

  (1)是搞偏听偏信调解,只注重原告的利益,不注重被告的合法权益;

  (2)是为了使调解达成协议,无原则地要原告让步;

  (3)是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接受法院主张,不同意的也要同意,调解成了判决。这些都是有悖于民事法律规定的,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如,告诉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处理纠纷可进行调解,也可按诉讼程序处理,在诉讼中还可以进行调解,并享有委托他人辩论等等权利。不能因为是庭前调解,一切从简,让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都不知道。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分为请求调解、初步和解、自行和解等程序。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展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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