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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解决程序的弊端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5-07 10:57:26 浏览:0
  商标异议是商标初审公告后,由不特定主体启动的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由于人人皆可提起商标异议,实践中出现了职业商标异议人。这些人专事商标异议,要挟那些急需注册商标的企业,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商标纠纷解决程序的弊端有哪些?

  商标异议是商标初审公告后,由不特定主体启动的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由于人人皆可提起商标异议,实践中出现了职业商标异议人。这些人专事商标异议,要挟那些急需注册商标的企业,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做法无异于拦路抢劫,不但损害企业利益,而且损害法律权威与尊严,使商标法异化为某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职业商标异议人的出现,其深层原因在于商标异议解决程序的冗长低效。按照现行规则,异议程序启动后,先由商标局作出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启动商标评审程序;经过评审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按照现行规定,针对商标异议裁决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在中国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只能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在因商标异议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作出了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的终审判决,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判决重新作出决定之后,不服该决定的,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循环诉讼,无法得到终极裁决。

  只要异议人“较真”、“执著”,商标注册人似乎只能对“注册商标”望洋兴叹了。可以说,冗长低效的商标异议程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商标法》修订时,必须考虑建立快捷高效的权利救济程序,以便有效地阻止恶意人的不诚信行为。

  有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商标评审案件的积压量均已超过5万件;商标评审案件中,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等)从受理到审结约为3年,而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等)从受理到审结长达6—7年。

  可见,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了自己不能完成的任务,如同异议程序,商标评审程序也已成为冗长低效的程序。另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不服该裁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判决。

  如同商标异议程序,商标争议程序也会形成循环诉讼。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带来的内容,欢迎阅读。

  (编辑: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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