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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同居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19 10:23:04 浏览:0
  当下,男女未婚同居额情况是比较多的,而一旦同居男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就有可能产生纠纷,尤其是在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那么,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同居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

  1、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这种关系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或是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关系。邹某与陈某是同居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但邹某与陈某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共同生活、劳动,且时间比较长,并生育了子女,应认定为该家庭的共同家庭成员。邹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付出了劳动,应当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因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没有约定,所以应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即邹某可以对其到陈某家共同生活后所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不同,属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

同居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因同居关系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曾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该规定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故已经失去法律效力。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婚姻法分别在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了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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