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咨询热线电话12363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章
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条属于妨碍人民币的情形。《条例》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收现金的可能将面临行政警告等处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对于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行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如果在一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行为的,将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2、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3、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