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XX与孙X这对革命夫妻,解放后定居于上海,由于未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两人便资助了一些经济上比较有困难的亲戚的子女。从夫妇两人干部履历表显示被收养的孩子有三人。其中两个是一对亲兄妹,是孙红的侄孙、侄孙女,哥哥收养后改名叫杨玉泉,妹妹收养后改名叫孙玉海。另一个被收养的男孩也是跟养母姓的,叫孙勇(孙勇与前妻生有一子陈诒源后离婚,与魏莉莉再婚。陈诒源现定居于加拿大)。此外,夫妇俩还资助了两个孩子,名叫杨泽兰、杨素兰,但两人与夫妇俩均未有收养关系的记录。
XXXX年X月X日杨XX去世后,孙X原所在的上海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于1996年9月分配给其上海XX路XXX弄X号XXX室公房一套。后经估价,该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XXXX元。孙X于XXXX年X月出资购买了该房并登记为产权人,后孙勇与魏莉莉出资对该房屋进行并入住。2005年4月23日,孙勇因病死亡。2006年X月X日,孙X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之后,上述子女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发生纠纷,养子女杨玉泉、孙玉海将儿媳魏莉莉起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孙X名下的房产进行遗产分割,同时杨泽兰、杨素兰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争议焦点
1. 儿媳魏莉莉于丈夫孙勇去世后,对孙X晚年的照顾行为是否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杨玉泉与孙X晚年产生的矛盾是否影响其继承权及继承份额。
3. 第三人杨泽兰、杨素兰是否享有继承份额。
律师分析
1. 杨玉泉对孙X老人不仅没有赡养,反而进行长期的精神折磨,甚至不惜立下威胁的字据。对于杨的总总行为,孙X无法忍受,多次请求组织出面划清与杨玉泉的关系。因此,作为拟制血亲,法院应当尊重两位老人在世时的决定,判定二老与杨的收养关系解除。
2.儿媳魏莉莉虽工作、生活于金山,但依然经常探望孙X,给予其生活、精神上的照顾和慰籍,在其患病期间除每周前往看望、更自行出资派专人照料。因此,魏莉莉在经济和劳务上对孙X的照顾行为已经符合最高院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条件,应认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杨泽兰、杨素兰只是杨XX、孙X抚养的对象,且无证据证实其与二老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因此不具有继承权利。
法院判决
XX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杨玉泉、孙玉海、陈诒源的继承人身份,但将魏莉莉排除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做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杨玉泉第一继承人身份,争议归杨玉泉所有。
2、魏莉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争议房屋腾退交予杨玉权。
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最低不低于200 元。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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