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条件下可要求对方承担医疗鉴定费?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患者权益受损,患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申请进行医疗鉴定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如果通过医疗鉴定确定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医疗机构对此具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包括医疗鉴定费在内的相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被侵权人因医疗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作为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的重要依据。医疗损害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照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通常是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但是,最终鉴定结果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具有决定性影响,根据“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如果经过鉴定确认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且需承担责任,则该鉴定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反之,如果患者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经鉴定不成立,则可能需要由患者承担鉴定费用。
相关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交纳鉴定费。”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和鉴定结果来判定鉴定费用的实际承担者。
鉴定费用在哪些医疗纠纷中应由对方出?
在医疗纠纷中,鉴定费用的承担主要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鉴定费用应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先行垫付,但最终的承担则取决于鉴定结果及法院的判决。
1. 若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那么根据“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医疗机构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包括鉴定费在内的相关诉讼费用。例如,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鉴定结果显示确实存在医疗过失,那么鉴定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承担。
2. 若患者提起诉讼后,经鉴定发现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或者其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可能由患者承担鉴定费用。
相关法条:
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形并结合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予以衡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以及其他损失赔偿数额时,可以将鉴定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就为在特定条件下,由对方承担鉴定费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患者能够通过医疗鉴定证实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在诉讼中获得胜诉,那么患者依法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医疗鉴定费用。但具体情况需结合案情和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建议患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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