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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7-12-12 17:31:27 浏览:0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据此可知,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指义务人眼。 医务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特殊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那么作为一个刑事罪名,它的主体又是谁呢?包括哪些?在本文,大律师网小编将大家好好讲解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据此可知,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指义务人眼。

  医务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1、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医疗防疫工作人员。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2、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药剂人员的技术职务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3、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的技术职务有: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技术职务有: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不仅公立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上述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拥有合法执业执照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医务人员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这一点无论在医学界还是法学界均无异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医疗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学界基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对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不持异议。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包括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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