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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债务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21 10:30:06 浏览:0
  所谓遗产债务,又称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而且资金也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他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务。这两种情况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只要所借用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以下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遗产继承债务纠纷案例相关内容。

遗产继承债务纠纷案例

  原告周萍(音),女,19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会计,住北京海淀区太平路xx号xx号楼。

  原告周侠(音),女,19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xx公司处长,住肯尼亚。

  原告周普(音)(兼周萍、周侠委托代理人),女,19x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建一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xx号xx号楼。

  周朴委托代理人李梅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xxx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xx号楼xx门xx号。

  周朴委托代理人王鸣,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xxx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xx号楼xx门xx号。

  被告何xx,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经济信息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路xx号楼xx号楼。

  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周普、周侠与被告何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萍、周普、周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英、王凤鸣与被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萍、周普、周侠诉称,被告与原告父亲周x德于2003年11月4日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周x德用其与前妻的工龄根据国家福利分房政策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院房屋一套,共104.85平方米。另原告的父亲周x德和被告于20006年6月共同在单位购买了8.5万元的基金。原告的父亲周x德于2007年1月24日去世,被告私自从周x德的银行帐户里取走6400美元。被告还从周x德其他帐户中取走部分款项,共计240887.96元;另被告与周x德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及海淀区蓟门里东区1106号房屋一套;请求分割存款。

  被告何xx辩称,被告与周x德是合法的配偶,双方的婚姻关系从1996年开始,于1999年12月28日期间离婚,于2003年复婚。不管何原因离婚、复婚,被告有权利与三原告共同继承在周x德名下的遗产。三原告及被告是周x德的合法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本案在具体分割遗产前,应对被告及周x德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析出一半归被告所有,另一半属于周x德的遗产应由三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蓟门里房屋购买时间是95年,是被告婚前财产。保险基金实际是人身保险,并且被保险人是被告。保险基金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周x德名下的遗产。美元是周x德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同意进行分割。关于太平路房屋,购买时间是1999年12月,交付房款时间1999年11月23日,签合同及交付房款时间是周x德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周x德名下的财产被告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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