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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

更新时间2020-01-13 更新8篇文章 被阅读0

合同保全制度是一种债的保全,它“系债权人基于债主效力对于债务人以外之人所及之一种法律的效力,故称为债之对外效力”。合同的保全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下面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合同保全是什么合同保全制度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债 ...... 【 浏览全文 】

    合同保全制度特征其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 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 【 浏览全文 】

    如何行使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然,学说认为,在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法院不宜直接把债务人追加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为诉讼;若提起,人民法院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 【 浏览全文 】

    合同保全撤销制度的主体及行使。一、债权人的撤销制度的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确定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否适格,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债权适合于保全。一般认为,可通过债权人的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须同时是:(1)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2)因共同担保的减少而受损害的债权;(3)在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前产生的债权。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 ...... 【 浏览全文 】

    合同保全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债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但在第三人破产场合,由于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人当然可以代为申报加入破产债权。(二)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 ...... 【 浏览全文 】

    合同保全撤销权制度的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可以得出结论: ...... 【 浏览全文 】

    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撤销权诉讼通常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两种性质。形成权说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以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诈害行为)绝对无效的形成权。依此说,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它虽合于理论,但如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债权人仍需再行使代位权,始能达到保全债权目的,与法律设立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本旨相悖。请求说 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 ...... 【 浏览全文 】

    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虽与形成权相似,但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只是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所以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法定权能,因而债权人在行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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