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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食堂对空姐遇害案不当推文致歉 与运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14 浏览:
导读:二更食堂对空姐遇害案不当推文致歉 与运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今晚,二更创始人丁丰发布致歉信,宣布二更食堂公号永久关闭,同时,免去李明在二更网络公司担任的一切职务,解除此次事件相关运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

  2015年5月,二更创始人丁丰合并了李明创办的“深夜食堂”,李明担任二更CEO,并将后者改名为“二更食堂”,主打女性内容,号称“有温度的自媒体”。

  相关链接:【致歉声明】

  尊敬的二更食堂读者:

  对不起,这次我们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

  几个小时前,二更食堂在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因为审核流程把关不严,出现严重的表述不当,给长期关注食堂的读者造成了强烈的不适感,也给文章涉及的当事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此,我们沉痛而诚挚地向各方表示最深重的歉意!

  一切无须辩解,辩解只会让错误变得愈加丑陋;因为我们审核不严谨,而导致文中写下了与我们的初心截然相悖的字句。斯时斯刻,羞愧难当!

  长期以来,食堂奉贡献暖心故事给读者为圭臬,成为不少人喜爱的自媒体平台,正因为如此,这次的严重错误更显得业余而不可思议,更显得时刻提醒自己不忘社会责任是多么地生死攸关。

  我们错了,我们不讳言。此时,各方任何程度的严峻指摘皆不为过,也衷心希望今天是一个起点,一个让所有食堂人刻骨铭心的日子,一个食堂历史上的“羞愧日”。

  2018年5月11日,我们会永远记得这一天,一个让我们汗颜无比的日子。

  再次向各位关心食堂的人们表示万分的歉意!

  食堂君 李明

  2018年5月11日夜

单位如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更食堂对空姐遇害案不当推文致歉 与运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必须按照通知书上列明的解除原因及解除依据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单方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绝大部分引用的理由都是“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但从仲裁及诉讼的结果上来看,绝大多数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都面临被裁决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

  员工严重违纪,单位应当举证

  1、单位应证明规章制度对员工的有效性和拘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综合以上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具备以下三要素: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公示告知,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便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及约束力。

  2、要留存劳动者有严重违纪的事实证据。

  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单位应对照具体条款规定收集和保留员工违纪的事实证据。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状况是客观上劳动者确有违纪事实,但单位未能及时保留证据,导致一旦到了仲裁庭或者法庭,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在劳动者或其代理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只能由单位承担了。本案中单位在已出具不需劳动者打卡考勤通知的情况下,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3、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确保解除程序合法。

  相当多的用人单位重视解除的实体要件,却经常忽略程序要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已经成立工会,单位必须将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决定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是对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性要求。

  此外,解除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依法送达给劳动者,千万不可仅口头通知解除,且在劳动者拒签的情况下放弃送达。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性的权利:一是有权要求撤销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二是有权要求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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