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首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这意味着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用笔将意愿记录下来。
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是为确保遗嘱完全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避免被他人伪造或篡改。
其次,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签名的作用至关重要,它既证明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又表明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愿。
签名必须是遗嘱人的正式姓名,同时不能用加盖人名章或捺手印代替签名。
最后,遗嘱人要注明年、月、日。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注明时间不仅能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日期,便于判断遗嘱人当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也能在出现多份遗嘱时,明确各份遗嘱的先后顺序。
除满足以上形式要件外,手写遗嘱还需符合实质要件。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此外,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未保留,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该法律条文可以清晰看出,对于手写遗嘱,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只要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亲自用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在末尾签上自己的正式姓名,并准确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这样的手写遗嘱便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之所以对手写遗嘱在见证人方面未作硬性要求,是因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全过程,能最大程度保证遗嘱内容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呈现,降低被他人伪造或篡改的风险。
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不同,这些遗嘱形式因存在更多被干预、修改的可能性,所以法律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但有见证人见证手写遗嘱,能进一步增强遗嘱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当遗嘱继承过程中出现争议,如部分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等提出质疑时,若有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能证明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神志清醒、表达自如,是自主订立遗嘱,那么这份遗嘱在法庭上被认可的概率会大大提高。
从法律条文可知,手写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并不包含公证这一项。
只要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自主地表达真实意愿,亲自手写遗嘱全文,在末尾签上与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并准确注明具体的年、月、日,该手写遗嘱便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全过程,能最大程度保证遗嘱内容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呈现,降低被他人伪造或篡改的风险。
公证遗嘱与手写遗嘱,在法律效力层面处于平等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即便手写遗嘱未经公证,只要是遗嘱人最后订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在遗产继承时,就应以该遗嘱为准。
虽然公证并非手写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公证能为手写遗嘱增添优势。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 。经过公证的遗嘱,在证据效力上往往更强。
当遗产继承过程中出现争议,如部分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遗嘱人行为能力提出质疑时,公证遗嘱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