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张某自书遗嘱“我妻今后嫁人,10号楼归我侄子所有”。同年12月,张某去世。2007年,张某妻蔡某与他人结婚并于次年生一女且在10号楼为女儿举办“百日酒”。2012年,张某侄起诉蔡某,要求判令张某名下9号楼、10号楼归其所有。
2008年,韩某父母将名下房屋公证赠与儿子韩某,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继续享有在该房屋无偿居住的权利”。2011年,韩某因犯罪被判处死刑,同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何某、王某经济损失42万余元。何某、王某据此申请执行韩某名下房屋时,韩某父母以前述赠与合同约定提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