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修订)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此外,如果地方有更长的产假规定,如北京、上海等地的128天或138天,也应参照执行。这部分工资通常由社保基金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的权利,并且该权利不受其是否处于试用期的影响。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旨在对新入职员工的工作能力、适应性和职业操守等进行考察,但这并不影响她们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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