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9
在界定电信诈骗案中的赃款赃物范围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有因诈骗行为所得的资金、物品或其他财产性利益,都可被视为赃款赃物。此外,如果这些财产已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或消费,那么相关的收益或转化后的财物也应被纳入赃款赃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其构成要件中的“数额较大”是决定罪名成立及刑罚轻重的关键因素之一《刑法》并未直接对“数额较大”的具体数值进行规定,而是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应视为“数额较大”。同时,该解释还强调,在确定是否属于“数额较大”时,不仅要考虑诈骗金额,还要结合诈骗次数、诈骗对象的数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种情节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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