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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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