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行为包括聚众闹事、殴打监管人员、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等。对于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或者严重抗拒监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等。
1. 暴力抗拒监管:如被监管人对监管人员实施殴打、捆绑、恐吓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方式抗拒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
2. 威胁监管人员: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威胁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威胁揭露监管人员隐私、捏造事实污蔑监管人员等方式,迫使监管人员不能正常执行职务。
3. 煽动、组织他人闹事:在监管场所内,煽动、策划或者组织其他被监管人进行罢工、静坐、绝食、骚乱等活动,严重影响监管场所秩序。
4. 故意损毁监管设施:故意破坏监禁设施、监控设备、劳动工具或者其他用于保障监管秩序的设施设备。
5. 其他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的行为:如挑拨是非,制造矛盾,导致监管场所内秩序混乱;或者利用特殊身份、地位,在被监管人群中形成非法控制,妨碍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等。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