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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被同事曝情史 婚后三日协议离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5 浏览:0
导读:苏女士和蒋某过去是同事。去年,蒋某听说苏女士要结婚了,便拨打苏女士的电话,但遭到拒接。而后,蒋某又拨打苏女士男友的电话,其间,蒋某对苏女士男友说:“你问问苏女士给你戴过几顶绿帽子!”此外还说了

  苏女士和蒋某过去是同事。去年,蒋某听说苏女士要结婚了,便拨打苏女士的电话,但遭到拒接。而后,蒋某又拨打苏女士男友的电话,其间,蒋某对苏女士男友说:“你问问苏女士给你戴过几顶绿帽子!”此外还说了很多其他难听的话。后来,苏女士和男友如期举行了婚礼,但三天后他们就协议离婚了。

  苏女士在庭审中说,男友听到蒋某的话后,对她产生了不信任。蒋某的言行破坏了她的婚姻和幸福,给其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她为结婚而购买的物品,也成了没用的东西。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财产和精神损失。

  而蒋某却说,他的话是在特定话语的环境下对苏女士男友的回击,且带有疑问的语气,并非肯定的话语。他说这些话的目的,只是想打击苏女士男友的“嚣张气焰”,并没有向其他人散布。因此,苏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有名誉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蒋某立即停止对苏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向苏女士写出书面道歉书,以此为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苏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

  乱说话后果严重应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蒋某通话的另一方是苏女士的未婚夫,其所实施的侮辱言语从客观上构成了“公然披露散布苏女士的隐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苏女士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应认定主观上存在过错。

  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可能影响婚事”的结果,但仍积极追求,不计后果的发生。事实证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原告。在后果上,蒋某的言行影响了原告的婚姻历程,使原告感到了压力,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因此,蒋某的言行违法,侵害了苏女士的名誉权。至于蒋某的抗辩,与法不符,于情不融,实属遮掩,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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