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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中债务人财产的发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4 浏览:0
导读: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富有成效进行的前提和关键。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就越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的效果就越好,债权人的权利就越容易得到实现。鉴于发现

  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是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富有成效进行的前提和关键。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方法越多、手段越有效,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就越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的效果就越好,债权人的权利就越容易得到实现。

  鉴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意义重大,一些国家把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作为改善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如2001年的《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要导入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强化对债务人财产的控制。 [1]英国司法大臣办公室于2003年提出了改革执行制度的白皮书,白皮书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是通过强化向债务人索取资料和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来更多、更准确地获取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资料。 [2]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我国法院民事司法工作的顽症,而许多案件法院之所以无法执行或者执行效果不佳,就是因为法院无从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因而,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之所在。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工作正在进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立法机关亦准备在此次修订中增设财产申报制度。本文拟对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意义、方法以及如何改善和强化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设立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的意义

  (一)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

  当前的执行工作至少存在着“四难”,即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难”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的真实写照。一些债务人为了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长期在外东躲西藏,使法院前去执行屡吃闭门羹,迫使法院不得不采用“零点行动”、“假日行动”来应对; [3]一些债务人在诉讼中甚至在诉讼前就开始转移财产,通过假离婚、虚假的买卖、赠与等方式把财产转到他人名下,等到输了官司的时候几乎是一无所有;当法院到金融机构去查询、冻结债务人存款时,工作人员一方面与执行人员虚与委蛇,另一方面向债务人通风报信,帮助债务人转移存款;当法院准备扣押债务人财产时,常常受到债务人及其亲属的围攻,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当地的公安机关甚至出面用武力阻挠执行。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虽然都客观存在,但从我国强制执行的实务看,大量无从执行的案件不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不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隐性地拒绝协助,也不是发现债务人财产后他人的阻挠,而是法院无法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既然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债务人的财产难找,只要我们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发现债务人财产机制,就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是申请执行和实施执行首先需要掌握的信息

  从债权人的角度说,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区分债务人究竟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是确实没能力偿还债务,对其做出合理的选择也是必要的。如果他明知债务人的确没有清偿能力,作为一个理性的权利人,他也就不会去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至少是不会急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么他确实知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而故意拖延,就像实际生活中许多债务人一方面被法院判决清偿债务后对法院生效判决熟视无睹,另一方面却继续在经营,继续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要么他虽然不能确切地知悉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至少是认为债务人很可能如此。 [5]

  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如果债务人确实因经营失败等原因陷入困境,法律是不会迫使一个这样的当事人去做他无力做到的事的。因而,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同样需要区分债务人究竟是不能履行还是不愿履行。

  (三)能够促进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

  一些债务人之所以在判决生效后仍然迟迟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们自以为法院并不了解也无从了解他们财产的真实状况,所以在被要求履行时,不仅不主动履行,而且还千方百计地隐匿、转移财产。

  而一旦他们得知法院已经发现了、控制了他们财产后,这种侥幸心理就会被彻底破除。“债务人经常在扣押和变卖被扣押物品的压力下履行了指向他的债权,……所以在实践上通常相对较少发生变价扣押物品的情形。”债务人清楚地知道,法院不仅会对这些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且财产被发现后,使得法院同时掌握了他们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切证据,法院可以据此对他们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甚至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为了争取法院的宽大处理,债务人此时的对策往往是一方面主动向债务人清偿,另一方面向法院认错,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四)有利于切实追究拒不履行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也为了制裁那些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拒不履行判决债务的当事人,各国的法律都对这样的债务人规定了民事的、刑事的制裁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应当说,对拒不履行的债务人进行制裁,尤其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是促使其履行债务的有效方法。然而在我国的执行实务中,仍然有大量的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得违法的风险相当小、成本相当低,这使得许多债务人选择了尽量不主动履行的策略。造成法院未能制裁拒不履行的债务人的主要原因是,法院难以发现债务人隐匿了财产。所以,只有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法院才能更多地运用制裁措施,制裁措施也才能真正具有了实效性和威慑力。

  (五)能够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应当说,债务人申报财产是执行机关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最为经济的方法。债务人对自己拥有哪些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心里最清楚,没有人会比债务人更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如果债务人能够据实向法院申报,法院便可以方便而准确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但由于债务人同执行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实申报也就意味着他要么申报后就主动履行债务,要么被强制执行,所以那些有财产的债务人通常不情愿、不甘心把财产的真实状况向法院报告,这就如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因同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而不愿意向法院陈述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一样。

  要使财产申报制度取得实际效果,法院必须能够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确定债务人是否已按照法律的要求向法院如实报告。债务人向法院报告后,法院便面临着识别问题,法院需要确定债务人申报的财产状况究竟是与实际拥有的财产状况相一致还是隐瞒了一些财产,在识别时,法院当然不能只凭债务人申报时的态度、表情来判断,而是需要有独立的、其他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渠道。实际上,法院拥有的发现债务人财产的途径、方法越多,法院查明债务人财产的能力越强,就越能打消债务人的侥幸心理,就越能够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六)有助于防范、减少案外人妨碍执行行为

  案外人参与、实施妨碍强制执行的行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有的案外人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案外人就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试图使法院相信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有的案外人隐藏、销毁有关债务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案外人这些妨害强制执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

  为了能够将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付诸实施,法院就必须能够确定债务人的确是有财产的,而案外人参与了协助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这是追究案外人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 [6]法院越是能够有效地发现这样的财产,案外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也就越不敢实施上述妨害执行的行为。

  二、发现债务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由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一些申请人在纠纷发生前就与债务人认识,甚至与债务人有过长期的民事交往与合作,他们或多或少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另一些申请人虽然在发生纠纷前与债务人素不相识(如交通肇事等突发性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但纠纷发生后,权利人也会留意债务人财产方面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了解到一部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人同执行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深知如果能够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执行将变得简单快捷,自己的权利就能够早日实现,所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他们最有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只要他们掌握了这方面的信息,总是乐意将这方面的情况提供给法院的。

  由债权人提供线索,虽然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但不应由此得出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负举证责任的结论,尤其是不能因为债权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的材料,法院就不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就把执行受挫的责任归咎于债权人。

  (二)债务人申报财产

  债务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他们不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财产和究竟有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且对处于自己占有下的财产,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别人的也一本清册。因而让债务人来向法院说明究竟有没有财产、有哪些财产,不仅没有任何困难而且也是一种最为经济的发现财产的方法。当然,由于债务人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财产一旦被发现就意味着不得不履行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他们自然是极不情愿向法院申报财产的,即使不得不去申报,也会尽量地瞒报。所以,必须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债务人,使他们必须申报并且必须据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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