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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4 浏览:0
导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条文,二者之间的冲突表现在:(一)价值取向不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偏重于对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的保护,以保障婚姻生活的和谐为立法宗旨,侧重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条文,二者之间的冲突表现在:

  (一)价值取向不同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偏重于对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的保护,以保障婚姻生活的和谐为立法宗旨,侧重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价值取向上是交易安全至上主义,出于对债权人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对债权人做出借款行为是因信任夫妻共同体还是信任夫妻一方不加区分,只凭借当事人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因素就将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无疑是过于偏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不问举债目的,也不问借款用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适用范围不同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对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规范,而非对夫妻与第三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对内规则;《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夫妻与第三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对外规则。也就是说,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之间对债务的认定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债务诉讼中,债权人与夫妻之间对债务的认定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的冲突,导致了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回顾第一章提到的两个案例,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还是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案例一与案例二都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案例一针对夫妻之间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判结果反映了客观真实。案例二针对债权人在债务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判结果与客观真实不符。如果案例二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判结果就能反映客观真实,但法院裁判案件不能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错误地适用法律,案例二不满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因而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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