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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债问题研究六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三)与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关联起来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合伙事务所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们的改进建议主要包括:1.要在个人所得中预留风险准备金。其主要原因是,(1)合伙事务所对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采取按贡献论回报的基

  (三)与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关联起来

  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合伙事务所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们的改进建议主要包括:

  1.要在个人所得中预留风险准备金。其主要原因是,(1)合伙事务所对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采取按贡献论回报的基本原则。来自审计业务的个人所得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潜在审计风险;(2)审计人员的流动,增加了将谁有错谁赔偿原则贯彻到底的难度,同时也显示出从个人所得中预留部分收入作为风险准备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在分配合伙利润前预留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利润。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之前,提取一定数额的利润风险准备金和发展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合伙财产的数额,为更便利地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奠定财产基础。虽然在合伙制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注册资本和合伙财产的意义不是特别大。但是,在法律未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底线作出严格规定,合伙人信用是一种在目前并不可靠的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为了提高事务所的债务偿还能力,降低清偿合伙债务的难度,有必要在制定事务所收入分配制度时考虑建立事务所的利润留存制度。美国联邦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伙事务所一定要建立利润留存制度,但是有些州依然对LLP事务所分派利润进行了直接限制,如加利福尼亚州、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则等,就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又如,英国《破产清算法》规定了“资产取回”原则——当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清算时,如果合伙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在合伙丧失清偿能力前一段时间(2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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