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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搭档做生意因供货不足被买家起诉索货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俩口子搭档做生意,夫妻同心生意本该做得红红火火,近日却因收了90万元的预付矿款未足量供货,被买家诉至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被判共同担责。被告梁仲景与被告龙玉琦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5日,被告梁仲景与原告广西

  俩口子搭档做生意,夫妻同心生意本该做得红红火火,近日却因收了90万元的预付矿款未足量供货,被买家诉至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被判共同担责。

  被告梁仲景与被告龙玉琦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5日,被告梁仲景与原告广西堂汉铟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依雪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在2012年4月5日前被告梁仲景向原告提供含量为47%的锌精矿,共计50个金属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预付了60万元货款。合同签订后,经原告与被告梁仲景、梁玉琦分别结算,被告梁仲景仍欠原告60万元预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梁仲景共退回了335000元的货款给原告,至今尚欠265000元货款未退还。原告认为被告梁仲景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了违约,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梁仲景退还原告购矿款 26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8758.43元(从2012年4月6日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龙玉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广西堂汉铟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仲景签订的《工矿产品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向梁仲景支付了共计 60万元的预付款,被告梁仲景也应依约向原告交付价值60万元的锌精矿,现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预付购矿款2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78758.43元,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最后约定的还款期限为 2013年7月30日,故利息应从2013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因被告龙玉琦与被告梁仲子系夫妻关系,且龙玉琦参与了供货及结算,此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龙玉琦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梁仲景返还购矿款265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广西堂汉铟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被告龙玉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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