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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解除职业病员工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员工所任职的岗位是否会职业危害,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昨日起,《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立法意见。该《规定》明确,疑似职业病病人或确诊

员工所任职的岗位是否会职业危害,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昨日起,《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立法意见。该《规定》明确,疑似职业病病人或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获得赔偿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需注明职业危害防护内容

  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在条款注明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并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情形和安置待遇。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另外,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同样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化学中毒须1小时内上报

  近年来,箱包、皮具行业“毒胶水”事件不时上演,用人单位对此却进行瞒报。为此,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发生1人以上的急性化学中毒事故,应立即救援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等部门。

  用人单位负责人未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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