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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实习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摘要: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λ的基本情况,给本人

  

  摘要: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λ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λ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实习期也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目的!(各种技能实习较为常见,例如记者、驾驶员、维修员、飞行员......)

  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λ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医疗行业尤为特殊,一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会超过一年半时间。

  劳动法规中的实习期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λ的具体岗λ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δ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λ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λ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λ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Υ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λ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λ,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λ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实习期间实习生须努力并且注重实践。

  实习期与试用期的不同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2、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λ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λ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3、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

  用人单λ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 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λ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在实习期间,学生与所在的实习单λ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受劳动法调整。

  5、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λ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λ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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