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培训老师离职"拐走"学生 单位讨要200万违约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刚刚与“东家”签署了《不竞争协议》,约定了保密内容的软件培训老师王辉(化名),转身便以生病为由离职,他还被疑顺便“拐走”了公司部分正在受训的学生。更让“老东家”生气的是,集体脱岗的人员马上生龙活虎地奔向另


刚刚与“东家”签署了《不竞争协议》,约定了保密内容的软件培训老师王辉(化名),转身便以生病为由离职,他还被疑顺便“拐走”了公司部分正在受训的学生。更让“老东家”生气的是,集体脱岗的人员马上生龙活虎地奔向另一家软件科技公司。于是,原公司将软件培训老师王辉和其投奔的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反不竞争协议的违约金200万元。


他不是一个人离开


去年10月14日,在北京达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达内上海分公司)担任软件辅导老师近2年的王辉发了一份电子邮件给公司人事部,称要辞职。第二天,公司人事部回复王辉,要求他在“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解决方案之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在16日到公司报到上班。最终,去意已决的王辉未再回到公司上班。就在王辉提出辞职前不久,他刚刚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不竞争协议。


其实王辉并不是一个人要离开,很快,达内上海分公司就出现了部分正在受训的学生集体脱岗的局面,这导致达内上海分公司的培训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该公司经过一番调查得知,王辉等人全去了一家名为“杰普”的软件科技公司。王辉重操旧业继续做培训老师,培训课件与原公司使用的也类似。达内上海分公司诉至黄浦区法院,认为王辉未尽到保密、不竞争的义务,要求王辉支付违反不竞争协议的违约金200万元。杰普公司也上了被告席,被要求承担70%的连带责任。


老东家被指无资质


王辉称,达内上海分公司其实不具备培训资质,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后来双方均未履行合同,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达内上海分公司既然无权经营软件培训业务,那么在不竞争协议中规定他不能从事培训也就属于无理要求了。况且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是培训课件,该课件每一个学生都有同样的一套,自己也无密可保。


杰普公司则称,王辉并非杰普公司员工,不存在雇用关系和劳动关系。


达内上海分公司是否具有培训资质?该公司与王辉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与杰普公司存不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培训课件究竟是商业机密还是如王辉所称的“无密可言”?


据法庭调查,达内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是案外人上海达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人才培训资质,法院认为,该公司与达内上海分公司的资质不能通用,但是,达内上海分公司无人才培训资质并不影响其与王辉劳动合同的效力。达内上海分公司诉称的仅是王辉在担任老师期间违反软件培训方面的保密义务和不竞争义务,法院认为,达内上海分公司至今未取得软件培训业务的人才许可,就软件培训业务而言,与杰普公司不存在竞争性。


“达内”公司“无密可保”


达内上海分公司认为,王辉离职后使用该公司的培训课件和资料构成对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违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秘密的首要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达内上海分公司的培训课件和资料每个受训学生均可获得,其内容也已被教师公开讲授过,培训课件和资料已进入公知领域,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规定,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据此,法院对达内上海分公司要求王辉赔偿200万元以及杰普公司承担70%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记者 王文嫣)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