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女工职业卫生防护指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我国出台了法规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健康权益,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

  我国出台了法规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健康权益,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下面为您整理女工职业卫生防护指南,让准妈妈得到放心的劳动权益保障。

  健康影响

  (1)重体力劳动对女工健康的影响。

  长期从事重体力劳动,特别是搬运重物时由于腹压增高,盆腔内生殖器官受压发生移位,可引起子宫后倾、子宫下垂,严重者可发生子宫脱垂;孕妇从事较重体力劳动,易导致流产、早产、胎儿发育迟缓及胎儿或新生儿死亡率增高;长期负重可引起月经失调,出现痛经、月经过多或月经不规则;负重作业女工慢性肌肉关节劳损及骨关节疾病较多,如慢性腱鞘炎、肩周炎、腰痛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女工生殖功能的影响。

  ①对月经功能的影响。已知有近90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月经异常,包括强噪声、振动、重体力劳动,以及多种化学物质如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汽油、三硝基甲苯、氯乙烯等。

  ②对生育功能的影响。一是对性腺的损伤,接触高强度噪声、铅、汞、镉、氯乙烯、麻醉气体等可致不孕的相对危险度增高,接触二硫化碳、多环芳烃、烷化剂、电离辐射等,可使卵巢功能早衰或绝经年龄提前,接触烷化剂可导致染色体畸变或基因突变,造成流产;二是对胚胎发育的影响,负重作业、全身振动作业、接触高浓度铅、汞、二硫化碳、苯系化合物、环氧乙烷及从事橡胶加工的女工,接触麻醉药和抗癌药物的女性医护人员均存在自然流产率增高的危险。接触甲基汞、农药2,4,5-T、二硫化碳以及从事橡胶生产的女工,孕期接受过量辐射线照射的女工,可使胎儿先天性畸形发生率明显增加;三是对胎盘的影响,铅、汞、二硫化碳、一氧化碳等可经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③对妊娠母体的影响。怀孕期间机体对职业危害因素如铅、苯、一氧化碳等毒作用易感性增高。铅、苯系化合物、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几内酰胺、汞等有害因素能促使妊娠及分娩并发症的发生。

  ④对新生儿、乳儿的影响。有母亲在孕期接触苯,出生婴儿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报道。产后通过夫目前工作服或体表污染将铅尘、苯胺燃料、石棉等带回家中影响婴儿的健康。能通过乳汁分泌进入婴儿体内引起婴儿中毒的毒物有:铅、汞、镉、砷、苯、二硫化碳、多氯联苯、有机氯、三硝基甲苯、氯丁二烯、烟碱等。

  ⑤振动对女工健康的影响。如强烈的全身振动,可引起月经不调、子宫脱垂、早产、流产等。

  ⑥电离辐射对女工和胎儿的影响。小剂量放射线照射性腺时,可出现月经机能障碍、月经周期延长,而血量减少,停止接触后可恢复。小剂量放射线长期作用可引起生殖细胞的基因突变;大剂量放射线照射可出现不可逆的损伤,还可引起染色体畸变。一般认为,300R以上的照射可以对性腺造成不能恢复的损伤,甚至失去生殖能力而导致不孕。研究还表明,电离辐射可导致胚胎死亡或出现各种类型的发育缺陷。

  2女工职业病预防女工健康是我国一贯的政策。

  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某些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妇女健康具有较大的或特殊的影响,故应特别重视女工的职业卫生和劳[1]动保护。

  妇女不宜从事持续负重20-25Kg以上的重体力劳动,不宜从事高温或低温环境作业、不会引起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长期强制体位的作业以及有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度危险的作业要加强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3禁忌劳动范围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体力劳动禁忌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这些工种属于繁重体力劳动,女职工从事这些工作,容易引起月经失调、子宫脱垂等。有关专家调查证明,妇女负重10~20kg时,子宫颈下降,负重30~40kg时出现明显的暂时性子宫下垂。

  4劳动范围月经期间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禁忌范围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禁忌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以下作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不得安排乳母从事以下作业:

  (1)一般情况下女工体力劳动禁忌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五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点击查看全文

责任编辑:珞叶子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