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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否执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法律咨询:您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集体企业、事业单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法律咨询:

  您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否执行?

  律师解答:

  应执行《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国有、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使用、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条前款所列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保和工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参加,未经其同意,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和其他设施必须安全稳固,符合防火、防爆规定;

  (二)车间内按照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温度调节、通风、采光、照明、除尘、防毒、防噪声等设施;

  (三)生产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道路畅通;

  (四)在易触电、易坠落和道路交叉处等危险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和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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