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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要及时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摘要: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

  摘要: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要及时休,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文化公司工作,于今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了带薪年假,但未举证。朱某也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该文化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规定来看,对用人单位是否已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也不应是无限制的,否则有失公平。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本案例的判决即遵循此种思路,将申请仲裁之前2年之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将超出2年之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

  提醒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二)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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