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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保险正常调整 非京籍男职工可享晚育津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摘要:北京市依据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原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

  摘要:北京市依据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原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而从本月起,北京外籍男职工也可享受晚育津贴,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从2012年9月起,外地户籍参保生育险的男职工可以单方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津贴待遇。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将从今天起调整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

  调整后,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据了解,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地户籍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在办理生育保险《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时,既可选择到本市居住地办理,也可到本人单位注册地办理。

  办理该《专用联系单》时,外地户籍参保职工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的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等相关材料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北京男性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咨询: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京籍男性员工上生育保险呢?上生育险后,如男性员工妻子没有生育险,那么男性员工本人能享有什么待遇?

  市人保局:依据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原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如果您爱人属于北京市户口人员,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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