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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涨幅不得超15%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2010年全省企业指导线,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5%的基准线。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山东省确定,以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为基数,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

  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2010年全省企业指导线,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5%的基准线。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山东省确定,以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为基数,201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15%,上线(预警线)为23%,下线为6.5%。

  山东明确规定,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今年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23%的上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98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但对于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山东规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5%的基准线。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6.5%的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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