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在劳动争议中,应由劳动者举证还是用人单位举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7 浏览:0
导读:律师解答:在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双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存在彼此隶属关系的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由劳动者取证较困难,所以,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

  律师解答:

  在劳动争议中的当事人双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存在彼此隶属关系的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由劳动者取证较困难,所以,当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因此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用人单位应对其作出该决定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适用法律: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4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25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