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便到该公司认真调查,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法。《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于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王某及其他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