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总工会列三类规避劳动合同行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距《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还有不足一个月时间,全国总工会昨天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目前全总掌握的三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并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等行为,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并

  距《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还有不足一个月时间,全国总工会昨天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目前全总掌握的三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并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等行为,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并配合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据全总通报,三种主要的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及《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比如为了规避工龄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部分单位对一部分工龄比较长的职工,采取“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

  再一种规避行为就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还有一种就是“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

  全总表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

  针对记者有关“华为事件”的提问,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华为裁员可能有特殊性,职工没有过多反对。他说,“华为这个事情在网上和媒体上都做了大量的报道,华为事件一出来以后,我们立即责成广东省总工会和深圳市总工会了解详情。华为事件的确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方面形成一些负面影响,但现在根据方方面面掌握的情况,华为可能有它的特殊性,目前因为它的职工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意见,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再加上他们可能拿的补偿金比较高,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已经和劳动保障部,包括广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对他们的情况现在也正在研究当中。”

  新闻链接

  劳务派遣工

  将与正式工同酬

  曾经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务工一度被企业视为降低人工成本的“利器”,但从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起,劳务派遣工将与正式工实现同工同酬。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首次法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务工必须承担的义务。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即使劳务工所从事的工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劳动者,也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此外,用工单位还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