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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群可用公积金养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以前,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和退休后提取出来,但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中获悉,住房公积金提条件有望进一步放宽,两类生活特殊困难人群可以将公积金提出用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用途。 公积
以前,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和退休后提取出来,但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中获悉,住房公积金提条件有望进一步放宽,两类生活特殊困难人群可以将公积金提出用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用途。 公积金骗贷重罚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本市住

  以前,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和退休后提取出来,但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中获悉,住房公积金提条件有望进一步放宽,两类生活特殊困难人群可以将公积金提出用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用途。
  
  公积金骗贷重罚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本市住房公积c金的提取和借用迅速增长,但同时也出现了伪造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违法提取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况。

  《规定(草案)》规定,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所贷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并可以处所提款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并可以处所提款额1倍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未用公积金要给予补偿

  住房公积金在归集、使用过程中,存入与贷出之间有一个差额收益。有一部分职工长期履行缴存公积金的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过提取和借用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获得应有的利益。《规定\(草案\)》建立了补偿机制,当这部分职工按规定注销其账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应当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其缴存期限的长短,给予适当补偿。

  3

  公积金可用于医疗养老

  生活困难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远次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规定\(草案\)》规定,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限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用途。

  4

  公积金缴存拟实行浮动制

  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洪浩介绍,目前,本市实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基数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从实践情况看,这种统一的缴存比例模式不够灵活,一方面难以体现职工随着年龄增长,在住房、医疗和养老等方面保障需求的变动状况,另一方面,在控制企业劳动用工成本的条件下,也限制了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比例上浮的空间,不利于各项社会保险资金征缴的统筹安排。

  为此,《规定\(草案\)》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浮动机制,即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实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的同等浮动,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差别浮动,以及不同年龄阶段职工缴存比例的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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