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转发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1993]58号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国务院的决定是国家对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也是促进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1993]58号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国务院的决定是国家对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也是促进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落实“八五”计划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尽快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导消费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 各级劳动部门是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包括城镇和不在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经办有关养老保险的业务。

  三、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有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 除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业统筹的铁道部、水电部、邮电部所属企业外,凡在我省的中央(包括企业性质的专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和省、地、县属国有企业都应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统筹。

  2、 各地要继续完善现行统筹办法。对退休职工占固定职工比例超过30%以上的市县,维持现行统筹办法有困难的,报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可动用部分统筹积累金进行调剂。

  3、 省级统筹方案由省劳动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力争在一九九三年内实施,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 在省级统筹前应先建立调剂积累金制度,其资金来源:一是从历年滚存积累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金中一次性提取5%,其中,35%留地区,15%缴省;二是按参统职工人数,每月人均从统筹基金中提取 2.5元,缴省社会保险局;三是地区按月从筹集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基金中提取20%。

  四、 建立和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

  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根据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2、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逐步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并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3、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起步时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暂按本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的2%缴纳,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增加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4、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卡扣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6、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权核查企业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对故意拖欠、拒缴基金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劳动行政措施。同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并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 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转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对存入银行的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

  8、 退体费用统筹基金的积累率目前可掌握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3——5%以内。

  五、 积极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在当年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实现上缴税利计划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费用从企业奖励、福利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实行单位、个人之间的调剂。

  国家提倡、鼓励企业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适当挂钩。

  六、 城镇集体所有制(包括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全民办集体企业及劳动服务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建立起与集体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办法,以保证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统筹基金的来源:一是在测算的基础上,按企业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二是县(市、区)征收的城镇镇集体企业奖金税,在当年结算后,一次性全部返还同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从企业公益基金中列支。

  3、 目前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市县,要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力争一九九三年全部实施以市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4、 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但保险公司不能再扩大范围。

  七、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受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1、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需的管理服务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按原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2、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专项列收列支,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银行、工会及上级主管局的监督。各项养老保险基金是专项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属于部门财务平衡资金。

  3、 积累基金的一部分除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外,还可购买金融部门代理发行的企业债券。

  八、 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幅度,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适当调增,所需费用按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筹集和支付。

  九、 凡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事业,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对已退休的职工增加一定的补充养老金,以体现共同分享企业经济发展的成果。

  十、 强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建设。在劳动部门领导下,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并逐步建立起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

  十一、 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退休职工的分布情况,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单位管理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逐步向以社会化的人、钱、事统一管理为主的方向发展。管理服务所需活动经费,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用于组织退休职工社会性活动的开支,凡未开展服务活动的市县不得提取此项费用。

  十二、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可积极组织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制定全省具体办法。

  (转发的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