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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不可转为现金发放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这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不得以自己放弃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更不能同职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保障措施,这不仅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不得以自己放弃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更不能同职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会保险必须办理,职工和用人单位不能以自行协商为由,不办理社会保险而转为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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