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二章 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七)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第四条 州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一)州长安全生产职责1、作为全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审定全州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4、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及经费;
5、领导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各县市、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8、督促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9、组织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1、具体负责领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和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电力、工矿及交通企业生产安全;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具体负责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各县市、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
6、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长;
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8、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10、切实做好其他分管领域的生产安全。
(三)其它各位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1、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3、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督促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4、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对分管工作范围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按照州政府工作程序及时纠正分管工作范围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失职和违法违纪情况;
8、根据全州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予以落实。
第三章 州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州直各部门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州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根据工作职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细化分解,采取措施落实。
(十一)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州安监局主要职责(一)承担州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州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州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分析和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州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企业及违规非煤矿山企业。
(七)指导、协调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做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以及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八)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安全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九)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七条 州监察局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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