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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针对我市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针对我市实际,今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好转。但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状况仍未改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奋斗目标(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我市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地处三峡库区,地理环境特殊,又是老工业城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安全隐患突出,被列为全国安全生产8个重点监控地区之一,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领导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警钟长鸣。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实施治本措施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监管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2.5%以上;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四)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

  (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从2004年起,市政府每年向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市安委会每月月度工作会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每月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六)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实施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七)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限期关闭。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投产。

  (九)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十)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并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每年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安全生产。

  (十一)搞好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安全生产项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贷款、西部发展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二)实施工伤保险。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十三)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相关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十四)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遏制高危行业事故多发势头(十五)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对煤矿证照不全的矿井和安全评估为D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重点抓好瓦斯、顶板、水害事故的防范,建立高瓦斯矿井GPRS网络瓦斯安全监控系统。严格煤炭行业准入标准,逐步关闭淘汰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小煤矿,新办煤矿年生产能力必须在3万吨以上,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做大做强煤矿企业,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将安全绩效与煤矿业主的切身利益挂钩,惩戒见利忘义行为,对频频发生安全事故、没有责任能力的矿山,依法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要配备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分管领导。

  全市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相关办矿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必须在5万吨以上,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前达不到年产5万吨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十六)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强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对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或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大力推进客运企业通过资产整合组建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客运车船的安全监控,2007年前,所有长途客运车辆全部安装GPS卫星监控装置,基本建成覆盖我市辖区长江干线及支流水域的客货运输船舶GPS监控系统。2005年底前,市内所有大货车尾部必须按国家技术标准安装防撞装置。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特别是要重点加强乡镇赶场天和节假日的交通安全防范。

  加大道路交通危险路段的整治力度,将道路安全“生命工程”延伸到县乡道路,2004年,完善200公里国省道“生命工程”;2007年前,完成全市2000公里“三改二”县道的危险路段安装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基本完成乡村道路重点危险路段安装防撞护栏、防撞墩、警示桩等安全设施;新建公路的安全设施要按“三同时”实施。严禁拖拉机等农用车辆非法载客。

  全面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船舶签证制度、检验制度和航行“分线制”。要对客渡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等“四客一危”船舶强化管理,切实解决船舶安全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问题,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2007年前,全面实现客渡船标准化和个体客运船舶经营公司化,提高我市船舶安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管,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长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禁止5米以下渔业船舶作业。

  (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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