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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安全意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抓好安全生产,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2.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底,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扭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较2005年呈总体下降趋势,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底,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明显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底,全面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加快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快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

  5.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职业危害和资源浪费严重、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上述高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设立的高危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年度审查制度。

  6.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大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7.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时,要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位。

  8.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企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

  9.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预警,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确保人员、物资、器材、设备的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及场所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快建立适应事故抢救需要、反应迅速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三、强化企业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管理,确保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消除隐患,减少和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

  11.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记实程序。积极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12.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和落实企业内部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改善培训条件,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轮换岗培训并做好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13.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从2005年起,煤矿企业按高瓦斯矿每吨10元,低瓦斯矿每吨6元提取安全费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1%,冶金、电力行业按当年销售收入0.5%提取安全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监控和治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14.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全员参加工伤保险。要在坚持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的同时,在高危行业适时组织参加从业人员意外商业保险和雇主责任险。

  四、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1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建立能够独立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搞好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1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市安监局要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直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依据,定期通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死亡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责任制和控制指标的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17.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经常性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系统。灯塔市要建立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

  18.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常抓不懈。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场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19.加大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使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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