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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确定第四章 申领程序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六章 职责分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确定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所辖各县县城镇、中心镇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无自留地或承包土地的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细则;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原有自留地或承包土地的居民,因城市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后家庭人均土地不足67m2(即1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亦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50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 凡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抚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确定

  第六条 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的确定范围:保障对象家庭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租金、有价证券、彩票中奖;

  (三)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丧葬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五)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条 应区别处理的几种情况:

  (一)对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确实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家庭收入(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计算其收入;

  (二)与单位签订“留职定补”等协议(合同)的,按协议确定的数额计算;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中的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高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失业救济金标准的,其收入按实际支付数计算;

  (四)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和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的月收人,按单位实际支付数计算;

  (五)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在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然后将节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按该家庭人口数、其他家庭成员收入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因土地征用后人均不足67m2的居民,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其保障标准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 20%,并享受全额补助;

  (七)保障对象为单身人员(指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而单独生活的)和保障对象家庭中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和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其本人保障标准上浮15%。既是单身生活又是70岁以上老龄人或残疾人,只按一方面享受,不能叠加;

  (八)对随军家属、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和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的保障救助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成年残疾子女,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5倍的,其成年残疾子女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保障;

  (十)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的病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1.5倍的,其患者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保障;

  (十一)人户分离的申请对象(外地来淮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在此范围),应在户籍地提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没有正当理由的,应限其在3个月之内将户口迁至居所地(租住私房、拆迁借住等户籍无法迁移者除外),否则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九条 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超过裁决数额的,按实计算;

  (二)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居民,应当参加劳动就业。申请低保时,应签订“不挑不拣”、接受就业介绍的《承诺书》,并到街道、镇劳动就业机构登记、接受其介绍的就业。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就业的,该成员不予保障(男55岁、女45岁以上的申请对象不作此硬性要求);

  (二)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该成员不予保障;

  (三)家庭成员隐形收入无法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保障:

  1、拥有并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所使用的助力车除外)和手机等;

  2、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3、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饰现有住房的;

  4、参与赌博以及平时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的;

  5、申请对象无正当理由。前三个月家庭水、电、气月消费数总额1人户高于50元、2人户高于80元、3 人户高于120元、4人以上户(含4人户)高于160元的;

  6、通讯消费月户均数额高于30元的。

  (四)超生户,按照计划生育法规定仍在处理期内的暂不予保障;

  (五)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对其生活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查的;拒绝签订“不挑不拣、接受就业介绍”《承诺书》的,该家庭不予保障;

  (六)凡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一经查实,该家庭2年内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须提供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调查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镇委托接受申请,并先行在申请人居所地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成立有社区民警参加的调查小组,于一周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全面调查和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有条件的还可以采取数个社区居委会组成片,联合调查或进行群众评议等方式,查清情况。

  (三)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负责对各社区居委会申报的保障对象及有关材料,逐一认真核实,并及时进行集中会审;对情况不清的申请材料,退还社区居委会重新调查核实。

  (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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