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统一全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的具体做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林局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规范农村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促进医疗救助体系的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以下简称《五保证》)或《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农村居民。
第二条 医疗救助程序:
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凭《五保证》或《低保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至户籍所在镇(街道)下辖的农村医疗合作管理所(以下简称“合管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县级市(区)农村医疗合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批准,领取《苏州市农村居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就医和结报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来源:
(一)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县级市(区)、镇财政和街道资助资金的 20%-30%,其提取的总额不低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 5% ;
(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社会捐赠;
(四)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使用范围:
(一)代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保费;
(二)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报范围以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内容:
(一)按户籍所在县级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结报医疗费用的有关政策;
(二)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在县级市(区)合管办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均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手术费(不含药品费、材料费)免收 30%,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免收 50%,住院押金减半收取。
(三)除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进行结报外,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结报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再予补助 60%,且不受规定结报金额限制。
第六条 医疗救助费用结报:
救助对象凭《救助证》、《五保证》或《低保证》和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到县级市(区)合管办办理结报手续。为方便救助对象,县级市(区)合管办可委托镇(街道)合管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金由县级市(区)合管办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县级市(区)合管办应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所有医疗费用票据,包括费用清单都应妥善保管,加强对费用结报的审核,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应予及时结付。
(三)各级合管办要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者;
(二)将《救助证》给他人使用者;
(三)违反《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者;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农林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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