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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导读: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4月17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5月2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 倾销调查期
  原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 登记应诉
  2002年5月22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2002年6月24日,原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一些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原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3、 搜集证据
  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原外经贸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4、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原外经贸部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一些陈述和意见。对所有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意见,原外经贸部在案件调查中都依法予以了认真和充分的考虑。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1、 产业损害的调查期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但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自1999年12月起投产,裁定中采用了2000年和2001年数据。
  2、 应诉登记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的应诉期内,美、日、韩三国共有10家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其中,美国企业5家:亨斯迈国际有限公司、陶氏化学公司、利安德化学公司、美国巴斯夫公司、美国拜耳公司;日本企业3家: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企业2家: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精细化工株式会社。
  3、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本案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是否对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初步调查。
  4、 发放调查问卷
  2002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7月15日,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损害调查问卷的说明》,对无法完成调查问卷的原因作了解释和说明。原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其他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2年11月5日,被诉方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2002年12月16日,美国拜耳公司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该公司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
  6、实地核查
  2002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对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7、国内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中国国内企业的代表性进行了审查。国内申请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在调查期内的产量已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绝大部分,具有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被调查企业,可以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
  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简称TDI)(中文)
  TOLUENE DIISOCYANATE(英文)
  被调查产品种类:有机化学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
  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TDI80/20
  化学分子式:C9H6N2O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29291010
  物理形态: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透明的液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熔点14℃左右,沸点118℃(1.33kPa),相对密度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类,并与强氧化剂、水、醇类、胺类、酸类、强碱发生反应,燃烧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氢等。
  产品用途:制备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的主要原料。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与国内产业生产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原国家经贸委根据上述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对于该公司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国内销售费用中的运费,调查机关决定予以剔除。
  在重新计算成本费用后,调查机关将国内销售的单位成本费用与出厂环节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比较。结果调查期内全部低于成本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国内销售因为价格原因不属于正常贸易途径,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构建的方法是,采用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单位成本费用加上其单位净利润。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全部通过其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其销售给国内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出口的数据和相关证据,暂时接受其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和信用费的调整以及CIF价格。根据其他公司的情况,增加了报关费用、危险品出口检验费、出厂装卸费等调整项目。

  2、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IN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的关联公司或是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对于答卷表6-3中的固定费用调整项目,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调查机关决定暂不予认定。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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