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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象大药房收款员伪造公章侵占10万药款被判6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 22岁北京男子史绍楠利用金象大药房收款员的职务便利,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侵占公司10余万元药款。日前,被告人史绍楠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
中国法院网讯 22岁北京男子史绍楠利用金象大药房收款员的职务便利,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侵占公司10余万元药款。日前,被告人史绍楠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史绍楠利用其担任北京车道沟金象大药房收款员,

   中国法院网讯 22岁北京男子史绍楠利用金象大药房收款员的职务便利,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侵占公司10余万元药款。日前,被告人史绍楠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史绍楠利用其担任北京车道沟金象大药房收款员,负责收取并向银行缴存药房营业款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或是直接侵吞等方式,将收取的药房营业款、备用金和顾客押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据为己有。其中,采用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的方式侵占营业款人民币10万余元;采用直接侵吞的方式侵占营业款人民币2万余元;直接侵占备用金及押金人民币2955.08元。2008年11月22日,被告人史绍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绍楠身为股份制合作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或直接截取的手段侵占本单位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被告人史绍楠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采用直接侵吞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控方出示的考合并帐户及对应销售日期核对表、日销售明细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原始凭证、考勤表等相关书证,以及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可以证实,被害单位金象大药房被直接侵占的钱款确系营业当日销售所得钱款,该些钱款被收银员收取后并未存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亦无其他支出或上交的平帐凭证,而当日出勤并负责收银及将所收钱款缴存银行的收银员只有被告人史绍楠,并无其他收银员,且被告人史绍楠对该些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客观有据的解释。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史绍楠直接侵吞了该些钱款。故对于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通过审查银行正规收讫章样板、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笔迹鉴定等在案的相关书证,法庭认为,本案起获的28份银行收款凭证均系被告人史绍楠为侵吞单位资金平帐而伪造的票证,该数额与被害单位帐户及对应销售日期核对表、日销售明细表、银行对账单中显示的被侵占数额相符,应全部计入其职务侵占的数额当中。故对于被告人史绍楠认为其造假手段侵占的数额仅为5万余元的辩解,与现有证据明显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同理,在案的备用金凭证、押金凭证、证人证言及与被害单位银行帐户相关的书证显示,涉案的备用金及押金的最终收取者及保管者均系被告人史绍楠,其未将该两项钱款上交单位而予以私吞,同样应计入其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故对于其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侵吞单位备用金及押金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史绍楠系初犯,且其在侵吞第一笔钱款时尚未成年;同时,考虑其到案后在家属协助下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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