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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伪造土地证套取183万被判12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诈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基本案情介绍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贷款案件,判决被告人高xx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万元。

  高xx系xx市农民,其父高某在土地使用人为耿某的土地上盖有一栋四层的沿街楼,经营铆焊厂,该房产及铆焊厂均属于高某所有。2002年,高xx采用伪造印章等手段,伪造了使用人为高xx的土地使用证,然后持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到当地房管局将其父高某所有的四层楼房办理为高xx所有的房产证。以此房产证作抵押担保,高xx多次到当地工商银行,以自己及其妻子、亲戚购房为名,先后向银行办理四次贷款手续,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10份,合同总金额183.6万元,由高xx及其妻子实际支取87.5万多元,截止案发时,所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

  2005年7月13日,当地房管局以高xx使用假土地使用证骗取房产证向警方报案,高xx被抓获归案。据被告人高xx之父高某证实,被告人高xx个人没钱,只是在其父的铆焊厂里打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高xx“有两笔贷款至今未到期,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的辩护观点,由于他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使用了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此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其骗取款项应认定为贷款诈骗数额,故法院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判决后,被告人高xx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贷款诈骗罪的法律处罚

  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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