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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告知(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四、告知的方式及告知的送达  (一)告知的方式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3种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告知的方式及告知的送达

  (一)告知的方式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3种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 口头告知。

  口头告知是指用非文字形式的语言告知当事人办案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既可以由办案机构口头告知,也可以由办案机构委托其他机关口头告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证明办案机关已经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 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是指以告知文书形式告知当事人办案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 公告告知。

  公告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符合规定的媒体或载体上公开告知,使当事人获知行政机关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办案机关无法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无法将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送达当事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告知。公告告知等同于告知的公告送达。

  (二)告知的送达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在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后生效。也就是说,告知虽然属于单方行为,但其必须经依法送达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告知有3种送达方式:

  1. 直接送达。

  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应当由办案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无论是办案机关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口头告知),还是当事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书面告知),都属于直接送达。

  2. 间接送达。

  办案机关委托他人告知的方式属于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有3种情形:

  (1)办案机构委托其他机关口头告知,受委托的机关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办案机关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由当事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3)办案机关以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实际上是指办案机关委托邮政公司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前两种委托情况中的受委托机关均指不是办案机关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 公告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般而言,办案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时,应优先选择直接送达;如果间接送达更方便、更有效,采用间接送达;如果直接送达、间接送达均有困难,可以通过公告告知当事人。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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